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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状告滴滴打球 ,落定侵权获赔70万

发布时间:2020-10-30 | 浏览量:1191次

 2020年10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近日该院审结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为高尔夫球运动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成立于2015年,为高尔夫人提供全国球场会员价预定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全部球场在线预定服务,注册资本约617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31日,滴滴打球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此后,滴滴打球管家将自己定位为中国首家以高尔夫为核心同时延展到卡丁车、马术、冰雪等九大类体育项目的轻奢运动平台。
2016年11月,滴滴打球管家与新赛道卡丁车达成合作,12月,与荷兰皇家弗里斯兰马协会KFPS中国签约;2017年1月,滴滴打球又牵手昆仑决,引入了搏击项目。
据悉,“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为小桔公司、嘀嘀公司。而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侵犯了“滴滴”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滴滴”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滴滴打球的被诉行为构成了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滴滴打球变更公司名称,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令滴滴打球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值得一提的是,近来也有类似的商标争议案件受到热议。
2020年7月份,因认为dilidili商标与bilibili高度近似,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B站将D站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D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商标法》第52条对涉及生产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也易构成侵权行为。
在国家提倡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的形势下,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需注意避免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被侵权的企业也应加强商标意识,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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